"广大残疾人朋友都有通过就业‘实现自我’的愿望,去年起新调整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让更多残疾人走上了工作岗位,与平常人站在了同一片蓝天下。”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残联党组书记李丕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残疾人有其自身缺陷,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过去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吸纳残疾人的鼓励措施相对不够。这一系列因素导致残疾人就业率较低。不过,自去年七月份国家相续出台一系列的促进残疾人就业新税收政策,为更多残疾人拓宽了就业之路。新税收政策主要从五个方面促进了残疾人就业。

第一,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就业企业以前局限于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和集体福利企业,而今扩大到社会上的各类企业。与政策的变化相适应,过去残疾人就业以集中就业形式为主,现在则越来越多地分散到各类企业。

第二,新政策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由过去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这意味着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都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

第三,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降低了。根据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比例有两个比例的限制: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安置残疾人员的最低比例由过去的50%降为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所得税方面进一步降低了职工人数的比例,对于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定为1.5%(含)并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对残疾人来说,最低比例的下降就意味着更多的机会。”

第四,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对达到安置比例的单位,在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退(减)税的办法。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可享受的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调整后的政策采取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办法(亏损企业不使用此办法),退减的流转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本文所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文所述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五,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多的保障。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企业必须满足多个条件,这些条件无一不与残疾职工的权益有关。其中包括,企业必须与残疾人员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必须为他们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4类社会保险;必须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必须具有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相信残疾人员就业率将有较大的提高,生活水平进一步改善,有利于他们实现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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